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恺英网络: 董事、监事薪酬管理制度(2023年7月)

时间:2023-07-10 19:15:00    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、监事薪酬管理制度


(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总 则

  第一条 为进一步完善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董事、监

事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,充分调动公司董事、监事的工作积极性,提升公司的经

营管理效益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

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  第二条 董事、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。

  第三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:

  (一)坚持按劳分配与责、权、利相结合的原则;

  (二)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;

  (三)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;

  (四)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;

  (五)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薪酬管理机构

  第四条 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确定董事、监事年度薪酬制度,公司董事会薪酬与

考核委员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负责对董事进行考核,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

负责具体执行。

  第五条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、职责与权限由《董事会薪

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》确定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薪酬标准与发放

  第六条 本制度所指薪酬由基本薪酬、绩效薪酬、工作津贴等部分组成。

  (一)基本薪酬,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所承担的责任、风险、压力、市场薪资

行情等因素确定。

  (二)绩效薪酬,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

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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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(三)工作津贴,根据董事、监事岗位特殊性给予补贴。

  (四)薪酬均为税前薪酬,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  第七条 公司董事薪酬方案

  (一)非独立董事

  公司非独立董事工作津贴为12万元人民币/年(含税),其他薪酬根据兼任的

其他职务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薪酬。

  非独立董事年度薪酬标准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职务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年度薪酬标准(万元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长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≤500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副董事长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≤400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其他非独立董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≤300

  (二)独立董事

  独立董事工作津贴为30万元人民币/年(含税),具体按照《独立董事津贴制

度》执行。

 第八条 公司监事薪酬方案

  公司监事工作津贴为12万元人民币/年(含税),其他薪酬根据兼任的其他职

务相应的薪酬政策领取薪酬。

  第九条 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、监事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、员工持股计划

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。

  第十条 工作津贴自董事、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,按月发放,

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
  第十一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参加规定的培训、出席公司董事会、监事会和股东

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,可

在公司据实报销。

  第十二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不再担任董事、监事职务,或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

津贴的,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董事、监事相关津贴。

  第十三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《公司

章程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,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,并有权扣减或取

消其津贴,已经发放的津贴,公司有权追索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薪酬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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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第十四条 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,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

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。

  第十五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:

  (一)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

  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,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,并进行汇总分

析,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。

  (二)通胀水平

  参考通胀水平,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

据。

  (三)公司盈利状况。

  (四)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五章 附 则

  第十六条 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  第十七条 本制度经董事会、监事会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,修改时

亦同。

  第十八条 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《公司

章程》的规定执行;如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《公司章程》修订而

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,以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

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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